商品寄售或回收條款

 

1. Luxholic.HK Limited 可無須提出理由決定是否接受某項商品作寄售或回收之委託。

2. Luxholic.HK Limited 在接受某項商品作寄售之委託時,並不保證能將有關商品成功出售。

3. 寄賣物品必須放置21個工作天後才可取回,屆時需於三個工作天前口頭或電信通知以便安排,並帶同「Luxholic.HK Limited 商品寄賣合約」(副本)及身份證明文件到原來委託寄賣店鋪取回有關之商品。

如欲21個工作天內取回寄賣物品 需付手續費

​​​​​​​手續費如下: 
首7天內取回寄賣物品 每件物品需付售價20%手續費
第8-21天內取回寄賣物品 每件物品需付售價10%手續費或$300 以價高為準

4. 若寄賣人提出取回商品之要求 30 天後 Luxholic.HK Limited 仍無法交回有關商品予寄賣人,該寄賣人可視該商品已售出並接受貨款並完成交易。

5. Luxholic.HK Limited 如認為某件商品已不再適宜作寄售時,可將有關商品退回給寄賣人。當Luxholic.HK Limited決定退回商品予寄賣人時,Luxholic.HK Limited或其代表將會以雙方於簽訂《商品寄賣合約》時同意的聯絡方法向寄賣人發出退貨通知,並於發出退貨通知之翌日,寄賣人便會自動被視為收妥退貨通知。

6. 寄賣人收到退貨通知需取回商品後,需於 30 天內憑「Luxholic.HK Limited 商品代理銷售合約」(副本)及身份證明文件到原本委託寄售之店鋪取回有關之商品。

7. 在任何情況下,如寄賣人在 收到退貨通知後 之30 天內仍不領回有關商品,Luxholic.HK Limited 可對有關商品作出任何方式處理(包括毀棄)。在此情況下,Luxholic.HK Limited 無須向該寄賣人交待最終之處理方法,亦可擁有相關之得益。

8. 寄賣人取回寄售商品時,必須當面查證該商品,事後投訴恕不受理。

9. 寄賣人如欲在商品售出後收取寄賣所得款項,必須帶同「Luxholic.HK Limited商品寄賣合約」(副本)及身份證明文件到原來委託寄賣店鋪取回有關之款項。

10. Luxholic.HK Limited 如遺失寄賣人委託寄售之商品,Luxholic.HK Limited會按該商品所訂的價格之 50% 作為算定賠償;寄賣人同意不以商品之稀有性、獨特性、紀念性、升值潛質、感情價值或其他理由要求Luxholic.HK Limited 作出額外賠償。

11. Luxholic.HK Limited 無須負責因不可抗拒之外力(例如戰爭、民亂、天災等)對寄賣人寄售之商品所造成之損失。

12. 寄賣人知悉及同意其寄賣的商品,最長存放期為兩年,在最長存放期滿的30天前,Luxholic.HK Limited 將通知寄賣人取回寄賣的商品,倘若寄賣人未能在存放期滿前憑「Luxholic.HK Limited 商品代理銷售合約」(副本)及身份證明文件到原本委託寄售之店鋪取回有關之商品,本店亦將有權根據《商品寄賣合約》中「商品寄售或回收條款」的第7條對有關之商品作出處理。

13. 本公司可以於需要時對「商品寄賣合約」作出修訂,並按訂明的方式和時間向寄賣人作出通知,除非另有指明,否則在更新條款發布後的即當生效,而毋須另行簽署合約,而寄賣人仍然將商品給予本公司寄賣,即當同意及接受已修訂的條款。

14. 如有任何爭議,本公司對「商品寄賣合約」具有最終解釋權,並保留一切權利。